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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应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和引导者

2005-04-28分类号:F324

【作者】冯丽丽  贾宪威  许琳
【部门】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雅安625014硕士研究生   四川雅安625014副教授   四川雅安625014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有两种基本的各具特征的形成方式,即“龙头”企业牵头带动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吸纳加入型。在“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是参与者、引导者,其在合作组织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必须建立各种宽松的外部机制,保障龙头企业积极作用的发挥,并以此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我国农业整体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龙头”企业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地位  作用
【基金】农业部资助的“948”项目“西南地区水果产业化关键技术引进” (编号 :2 0 0 4— T6)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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