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
2005-04-28分类号:F306.4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 210093
【摘要】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逐步完善及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加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远远超出了自我服务的功能范畴,继而成为构建农村经济新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织载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农村经济 合作经济组织 社会责任
【基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经济研究资助项目(200338)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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