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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的合法性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缺陷

2005-02-08分类号:F279.2

【作者】仲大军
【部门】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北京 100000
【摘要】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不走资本市场产权多元化的道路,而走企业内部人收购(MBO)的道路,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只能归人民代表大会,非经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授权所进行的国企产权改造即MBO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法的。激励管理者并不是提高企业绩效的惟一办法,如果仅考虑企业的改造,而不考虑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这样的改革是要打问号的。当下我国企业制度理论最大的缺失是缺少职工治理和集体参与理念,一切改革几乎都是经理人治理式的改革,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公平问题。如果要避免走权贵私有化和非民主私有化的道路,在国企产权改制中要平衡好广大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要在劳动权利保障和民主制度上下功夫...
【关键词】国企产权改革  MBO的合法性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缺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开放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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