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报酬:控制权激励观
2005-12-28分类号:F272.92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上海200433
【摘要】本文在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是自利的(self-interested)假设前提下,从理论上分析了其为什么乐意接受明显偏低的显性报酬(包括年薪、股权收入等)而不选择“另谋高就”的经济原因。研究表明,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可以通过控制权收益来获得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同时,国有企业这种控制权收益激励模式不仅不能达到有效激励高管人员的目的,而且会导致高管人员利用其实际控制权损害股东利益、增加企业的交易费用、阻碍经理人市场的建立。
【关键词】高管人员 报酬 控制权收益
【基金】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潘飞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批准号05JJD630002)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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