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软约束的经济学分析
2005-09-05分类号:F271
【部门】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目前正在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订,但如果企业的行为者与行为后果的承担者不一致,且行为后果由国家政府承担,那么,不管破产法如何修订, 破产法对不承担行为后果的经营者、对作为股东的政府都注定软化。因此, 笔者认为,要强化破产约束,减少债权损失,必须先理顺企业利益各方的产权关系。本文运用现代契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激励相容的最优债务契约作为分析的突破口,并构建模型进行技术分析,探寻我国破产软约束的产权原因,并对产权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软约束 债务契约 破产法 行为后果 期间费用 银行债权 企业利益 私有股 债权银行 “拨改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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