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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性质——兼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不足

2005-05-21分类号:F123.7

【作者】王新红  谈琳  周俊桦
【部门】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3   湖南长沙410083   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国资委既不是行政机关,也非事业单位,目前是一个政府兼具国家出资人和担负部分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从其应然性质来说,它应当是纯粹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担负出资人的义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来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同时存在权利“越位”和“缺位”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资委  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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