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逻辑:公有制存在的意义及其改革取向探微
2005-04-20分类号:F121.2
【部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300071经济学博士
【摘要】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行使和现实体现都必须凭借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资源。因此,只要个人拥有必备的排他性权利,就理应同时拥有必要的排他性财产(即私有财产)。同理,一个群体共同利益的维护和体现,则必须以相应的公有财产为基础。在一定时期内未完全“消费”掉的公有财产理应转化为投资以求保值增值,在生产过程中也就必然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公有资本和公有企业。但由于经营的持续低效性,导致人们对公有(含国有)资本及企业本来无可争辩的存在合理性心存疑虑。而经营低效的根本症结在于绝大多数公有资本及企业均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来,并非是在市场经济土壤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具体表现为公有财产(经营类)占有方式的行政化、公有资本实现形...
【关键词】所有制 公有制 产权 公平 生产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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