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规制机构形式的选择
2005-05-25分类号:F015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系
【摘要】政府属性的“公利性”或“自利性”影响规制目标的完成以及规制机构的选择。事实上,政府具有“公利性”的本质属性和“自利性”的从属属性的双重属性,因此,要坚持规制目标的公共利益并选择能更好实现这一目标的规制机构。根据我国政府规制改革的模式、规制机构的现状和规制目标的设定,本文提出我国规制机构的设置应由目前政府与监管合一的形式向独立规制机构的形式过渡,并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准独立的规制机构。
【关键词】政府属性 规制目标 规制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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