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2005-03-21分类号:D971.2;F832.1
【部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美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全面进入混业阶段。该法案对其全部金融法律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和整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从法律上解决了分散风险与提高效率的关系问题。本文在探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立法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现状与不足,并对我国在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过程中创建独具特色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自由 混业经营 金融监督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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