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环境行为政府管制的研究
2005-10-30分类号:D922.68;
【部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苏州215006
【摘要】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目的是在公用事业行业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竞争模式,提高公共产品服务的产出质量和效率。以电力行业的民营化为例,电力市场对于民营企业的开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电力生产水平,解决当前电力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但是,大量民营企业介入电力生产,由于其技术落后而导致的资源浪费以及污染物的无序排放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困扰。我们应该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引下,加强政府对于电力企业等公用事业民营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管制,同时加强和完善相关的环境立法,达到公用事业积极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实现的双赢目标。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 环境保护 政府管制 环境立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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