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和先行裁决在工伤争议案中的适用
2005-04-25分类号:D922.5
【部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摘要】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由于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没有完结,工伤职工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而影响到对其伤病的治疗,有的甚至还危及到生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先予执行、先行裁决的方式,裁定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工伤职工伤病的治疗。
【关键词】先予执行 伤残等级 用人单位 劳动仲裁 被诉人 劳动争议案件 事故伤害 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劳动关系 民事诉讼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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