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依据哪个部颁文件判这宗争议案
2005-08-25分类号:D922.5
【部门】广东省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广东省某市9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得不到按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几经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积极安排,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败诉。9名劳动者旋即上诉到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不当之处,“应予以纠正”,也不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维持原判,同时确认9名劳动者在新旧单位的连续工龄。在处理这宗劳动争议案中,仲裁庭裁决应予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经济补偿,也不确认劳动者的连续工龄;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经济补偿,但...
【关键词】用人单位 一审法院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连续工龄 仲裁庭 劳动争议 二审法院 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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