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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不应是认定垄断的惟一标准

2005-04-20分类号:D922.29

【作者】丁建安
【部门】长春税务学院法学系 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我们习惯于根据市场份额的大小判断垄断是否成立,而事实上"市场"是个弹性概念,需要放到特定的市场结构当中,结合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产品的需求弹性、潜在竞争及技术创新等因素加以考量才具有意义;判断垄断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搜寻竞争者的过程。
【关键词】垄断  市场份额  竞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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