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信用社立法若干制度的完善
2005-06-01分类号:D922.28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院法学研究所 安徽蚌埠233041
【摘要】目前,农村信用社立法严重滞后,许多制度、规定不尽合理,亟需进一步修改。为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农村信用社的责任制形式方面,应增加保证责任制;农村信用社社员来源应包括自然人,并规定具体的入社条件;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应完善农村信用社自律监管法规,健全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机构。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责任制形式 主体资格 行业自律
【基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03年度研究项目“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规范研究”(编号为:200322)的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财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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