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政府监管框架概述
2005-04-20分类号:F062.6
【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100035
【摘要】教育服务本身的特性决定了不能仅仅按照支付能力来决定教育资源的配置,需要进行政府干预。教育服务的监管不仅要针对私人办学主体,还要针对公办学校。与对私人部门监管是基于市场失灵相类比,对公共办学主体的监管动因主要来自于政府(公共部门)失灵。作者认为,未来公办学校的改革方向,是教育服务组织将成为一种自治主体,即独立(非直属)事业单位,但是对于这些公办学校仍然需要政府的控制,只是干预的方式将不再是原体制下的命令模式,而是基于规则和标准的,保持一定距离的监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服务的监管将是把对私人部门的监管和政府内的监管统一起来,形成对办学活动主体的一个统一监管框架。
【关键词】监管 教育 公共服务 政府内监管 政府职能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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