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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普通高校图书馆的民事法律地位

2005-03-20分类号:D922.16;D923

【作者】任汝平  易淋  
【部门】嘉兴学院法学院  嘉兴学院法学院 浙江嘉兴314001  浙江嘉兴314001
【摘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规定,高校图书馆是高校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也具有一定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校外权利主体发生关系的权能。而在实际运作中,高校图书馆对校外发生联系和开展工作时,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的。这种矛盾状况,值得我们注意。高校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法律地位  内设机构  民事主体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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