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普通高校图书馆的民事法律地位
2005-03-20分类号:D922.16;D923
【部门】嘉兴学院法学院 嘉兴学院法学院 浙江嘉兴314001 浙江嘉兴314001
【摘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规定,高校图书馆是高校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也具有一定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校外权利主体发生关系的权能。而在实际运作中,高校图书馆对校外发生联系和开展工作时,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的。这种矛盾状况,值得我们注意。高校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法律地位 内设机构 民事主体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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