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与重构: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
2005-10-30分类号:D922.16;
【部门】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陕西西安710062
【摘要】高等学校具有三种主体资格,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高校、作为民事主体的高校和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基于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政府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现实的教育管理中,高校与政府的权利(力)配置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高校与政府行政法律关系的变革应以“平衡论”为指导,通过法定的方式,使二者权利(力)义务的设定达到对应。
【关键词】公立高校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高等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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