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刑法防范与调控
2005-10-28分类号:D924.3;D917.6
【部门】深圳大学法学院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 广东深圳518052   广东潮州521011
		【摘要】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关键词】金融诈骗  刑法  非法占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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