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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探讨

2005-06-05分类号:D923.6

【作者】何红锋  张璐  马俊达
【部门】南开大学法学院  南开大学法学院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071   天津300071   天津30007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特别是现实中,预先放弃此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致使该制度并未取到明显收效,第286条被认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条款”,致使立法目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现。笔者认为,此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是不得预先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更不能将其无条件地放弃;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抛砖引玉,以期达成共识。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  现实危害性  立法目的  有效放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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