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物权立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

2005-09-13分类号:D923.2;D922.3

【作者】胡长明
【部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400020
【摘要】一、承包经营权的立法缺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不同的用益物权,其基本的区别在于: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0条第1款)这一规定的重点,一是强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国家所有
【关键词】物权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民法通则  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立法缺陷  集体所有制单位  地上权  永佃权  地上附着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