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
2005-09-13分类号:D923.2;D922.3
【部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400020
【摘要】一、承包经营权的立法缺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不同的用益物权,其基本的区别在于: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0条第1款)这一规定的重点,一是强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国家所有
【关键词】物权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民法通则 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立法缺陷 集体所有制单位 地上权 永佃权 地上附着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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