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保险费相关的劳动争议宜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处理
2005-01-25分类号:D922.5
【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摘要】目前法院以民事审判方式解决与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相关的劳动争议,并不是一个有益的救济方式;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给予保障才是高效、便捷、法律依据充分的途径。相关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有异议,亦可按行政诉讼的途径给予救济。制度的设立、完善与落实是根本,行政诉讼是制度实现的保障,民事诉讼的介入则会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产生抑制作用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费用 民事审判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救济方式 复议决定 行政职权 判决主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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