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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票据伪造中被伪造人的责任和风险

2005-02-25分类号:D922.28

【作者】严丹琳
【部门】人民银行靖安县支行 靖安330600
【摘要】我国票据法和相关学理都认为,被伪造人因未在伪造的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故不负票据责任。但如果对票据伪造和签章伪造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就可以在被伪造人和相关善意当事人之间更公平地划分票据责任和票据风险。
【关键词】票据伪造  签章伪造  被伪造人  法律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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