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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法定审计模式的选择

2005-08-15分类号:D922.26;F239.4

【作者】刘燕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100871
【摘要】审计模式的选择是《公司法》确立法定审计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包括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范围两个方面。注册会计师独任审计与部分强制审计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体现了对审计功能及其局限性的理性认识。我国公司法不应拘泥于某一种理念,而应从实际出发,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实现审计效益与成本的平衡。协调与审计法的矛盾,对法定审计的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公司法定审计模式  全面强制审计  部分强制审计  注册会计师独任审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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