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对象刍议
2005-07-30分类号:D922.1
【部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山东264209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政府机关,权利主体是社会公众,其客体是政府公共信息,法律应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信息管理 信息服务 法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3JD820001
【所属期刊栏目】情报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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