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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方法比较研究

2004-06-20分类号:S790

【作者】陈永富  程云行  李兰英  陈康明
【部门】浙江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浙江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浙江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浙江省临安市林业局 浙江临安311300   浙江临安311300   浙江临安311300   浙江临安311300
【摘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常用方法有协商解决、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协商解决的适用以山林权属纠纷的性质不属于单方违法行为和当事人自愿及以尊重事实为基础;行政裁决方法的运用以经过当事人协商没有解决和未经人民法院审理为条件;司法裁决方法的运用则以必经行政裁决程序和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前提。认为协商解决方法有利于协议的遵守和执行,有利于增强团结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但调处的时间较长,耗费的财力和物力较多;行政裁决方法效率较高,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山林纠纷,抑制"无理争山"现象,但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行政裁决后的执行效果不佳;司法裁决方法最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所费人力财力物力最少,但裁决后的执行没有保障...
【关键词】林业经济学  山林权属  纠纷  调处方法  比较
【基金】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200107)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林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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