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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CP500看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唯一依据——单据

1994-08-15分类号:D996.2

【作者】李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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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
【关键词】信用证业务  UCP500  开证银行  议付  付款责任  进出口贸易  唯一依据  有关当事人  险别  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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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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