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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海运货单探讨

1994-10-01分类号:D996

【作者】刘镜华
【部门】江苏外贸职工大学
【摘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暂称UCP500)在单证部分第24条增订了关于“不可转让海运货单”的规定。何谓不可转让海运货单?不可转让海运货单的格式、性质,以及与海运提单的区别?使用不可转让海运货单有什么风险和应注意什么问题,笔者特对此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不可转让海运货单
【关键词】海运提单  物权凭证  受货人  承揽人  国际法协会  货物交付  托运人  开证银行  目的港  卸货港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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