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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险不应包含死亡责任——对有关保险条款的商榷

1994-06-15分类号:D922.284

【作者】杨利田
【部门】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以后,特别是1986年以来,各地公司纷纷推出了少年儿童保险、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幼儿平安保险等诸多少儿险种。这些险种的开发,对扩展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但这些险种的保险责任均规定“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致亡,给付全部保险金”(有的规定保险金额可高达一万元),笔者认为,在少儿险种中设定死亡给付责任存在不妥之处,特提出几点看法,略作商榷。 一、上述险种所包含的实质是,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从而违反了死亡保险的最基本的原理。第一,死
【关键词】保险条款  死亡保险  保险责任  死亡给付  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  保险实践  劳动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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