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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失踪后保险金给付的法律思考

1994-06-15分类号:D922.284

【作者】王兴国
【部门】PICC安顺地区中心支公司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促进了人身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失踪、包括走失、拐卖、劫持等,如安顺地区某幼儿园欧阳小朋友失踪近一年,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其在校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元。对于这种情况,因目前不能断定被保险人的生死,故在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上引起了纠纷。对一年期的保险业务,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对是否给付保险
【关键词】保险金给付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  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业  宣告死亡  保险标的  物质文化生活  经济体制改革  实务工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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