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二级学院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2004-11-28分类号:G648;D922.16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 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北京100872
【摘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立法对学校类型的基本分类。独立二级学院由于举办主体及经费来源不同,分别应具有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并与政府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接受政府相应的管理。
【关键词】独立二级学院 法律地位
【基金】秦惠民教授主持的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课题“公办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外延型扩张中新生主体法律地位研究”的一部分。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高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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