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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公法、私法的划分——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问题

1994-02-15分类号:D90

【作者】谢桂生
【部门】
【摘要】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西方学者的分类方法之一,列宁首经明确否定社会主义法律有公法、私法的划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中,需要不需要划分公法与私法,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出。那么,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什么,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是否存在私法,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划分私法的基础,划分的必要性和社会主义私法的原则是什么……等等,都需要进一步重新认识。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  垄断阶段  人类法律  法的本质  西方法学  法学理论  契约自由原则  国民经济管理  “一大二公”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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