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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甲供材"营业税税收管理的建议

2004-11-25分类号:F812.42

【作者】赵国庆  陈军
【部门】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1100   江苏 南京 211100
【摘要】关于"甲供材",即如果将所需工程材料由建设单位(甲方)提供,则材料价款是否需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问题,也是一个老问题。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应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意在不能因为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
【关键词】税收管理  计税依据  建设单位  条例实施细则  工程总造价  工程造价  教育费附加  纳税义务人  最终税负  间接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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