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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主体

1994-01-28分类号:F045.5

【作者】张炳申  徐永胜  朱伟
【部门】暨南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并不具有真正市场主体的资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个人)。然而,改革迄今,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必须重视个人经济主体的塑造。
【关键词】个人作为  经济发展研究  经济活动  主体企业  劳动力市场  生产要素  劳动制度改革  交易费用  主体性  暨南大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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