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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OB出口条件下House提单欺诈的责任分配

2004-08-06分类号:F740.4

【作者】邹岿  孟丽梅
【部门】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FOB贸易术语下出口一般是由进口人租船订舱,如果进口人与契约承运人恶意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方式对国内出口人进行欺诈活动。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进口人和契约承运人承担责任。如国内货代被证明参与了欺诈活动或者明知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那么国内货代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进口人和契约承运人下落不明或无实际赔偿能力,而国内货代主观上也并无过错,应由出口人和国内货代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责任。
【关键词】FOB  HOUSE提单  无单放货  责任分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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