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94-03-15分类号:D922.29
【部门】
【摘要】我建议对1986年12月2日公布、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适当修改,尽快颁布一部不带“试行”字样的企业破产法.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修改企业破产法的理由可以概括为: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有了提高,已有可能对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改变.众所周知,摆在我们面前的现行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大陆几十年立法史上空前激烈辩论的产物,它充分反映了当时立法机关所能达到的认识水平.换句话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采用、而实践证明是应当采用的某些提法,也就是那时在认识上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清算组 破产案件 破产界限 破产程序 债权人会议 不能清偿 破产企业职工 债权会议 到期债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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