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融不必 赔就是了
1994-05-15分类号:D920.5
【部门】PICC岳阳市城北支公司
【摘要】《保险研究》今年第3期载文《本案赔付正确与否》,讲的是江苏睢宁二中学生李某身故案,保险公司内部有拒赔与通融赔付两种意见,最后以通融赔付结案。 笔者认为,该案给付保险金是正确的,采用通融的方式值得商榷。从其争论的焦点,李某是自杀还是他杀,非他杀是否非自杀来讲,社会学意义上的自杀与保险意义上的自杀概念是有差异的。一般而论,自杀分为
【关键词】给付保险金 通融赔付 拒赔 保险研究 非自杀 保险合同 睢宁 除外责任 推定全损 法医鉴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