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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生效要件及其效力

2004-02-10分类号:F830.4

【作者】姚启建  赵炜
【部门】广东发展银行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广东广州510080   北京100088
【摘要】国际保理应收账款的转让属于债权的转让,因此需符合债权让与的原则。在应收账款转让的条件中,有自由让与、让与通知和允诺三种原则,本文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通知应采用何种形式,通知又于何时生效的问题。阐明了受让人(保理商)与转让人(供应商)之间的效力,债务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效力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保理  应收账款  转让  生效要件  效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武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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