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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运输中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初探

1994-03-15分类号:D631

【作者】徐新铭
【部门】PICC浙江省分公司
【摘要】国际贸易的进行离不开运输,其中海上运输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据保守估计全世界贸易的68.2%由海运完成。海上运输,无论是直达、转运或联运都是通过提单方式来进行,即人们所称提单运输。由于我国《海商法》立法较迟,航运部门的法制观念一直比较淡薄。因此,在实际对外贸易的运输过程中,常常发生某些运输公司签发提单,但又不按提单方式完成运输,而是以卡车或火车等公路运输方式取代于提单所要求的海运方式,特别是出口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贸易显得更为严重。如果运输顺利一般不
【关键词】签发提单  公路运输  《海商法》  承运人责任  单条款  托运人  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事法院  海上承运人  《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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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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