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4-02-05分类号:F426.9
【部门】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关键词】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投资项目 国家补助 土地出让收入 城市基础设施 建筑业企业 限制措施 直辖市人民政府 预算内资金 合同支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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