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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后不宜开征农用土地使用税

2004-06-05分类号:F812.42

【作者】荆小卫  随真
【部门】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   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
【摘要】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有关农业税改革的各种建议、方案在各种媒体上不断出现,可谓见仁见智。但在诸多主张农业税改革的方案中,有一种观点应当引起注意,即在取消现行农业税之后对农用土地再征收一个税,这个税的名称有各种表述,或称之为“土地使用税”,或为“土地资源税”,或为“农用土地使用税”等。无论名称叫什么,课税对象是一致的,就是作为农业用途的土地,由土地的使用者也就是耕作的农民负担。
【关键词】土地使用税  课税对象  资源税  农用土地  级差收入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农业用途  公平合理  增值税条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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