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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另一种选择

2004-12-20分类号:F810.42

【作者】赵惠敏
【部门】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处 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一国政府可以推行以个人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也可以推行以家庭为基础的联合课税制。不同的税收制度会产生不同的公平与效率结果,这也是从课税单位选择角度考察的家庭经济学的一个方面。我国必须从实际出发,在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大化目标中选择家庭课税与个人申报纳税并存的纳税单位模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课税  公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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