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分析
2004-04-05分类号:F321.32
【部门】南京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0 江苏 南京 210000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政社分设后,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名义上属于集体,但法律对集体产权具体归属界定模糊。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属于乡村政府。乡村政府对集体资产负盈不负亏,乡村政府是集体资产盈利时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资产亏损时的所有者。在这种产权结构下,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效率,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建立独立的产权清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即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产权所有者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转型经济 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结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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