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管辖和审计机关权限存在的问题
2004-03-15分类号:F239.221
【部门】江苏省审计厅
【摘要】◆由于《审计法》对审计授权规定得较原则,未具体规定如何授权,有的行业审计中,审计署将调查权、取证权转移到地方审计机关,但处理处罚权仍在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以审计署名义实施审计,但审计处理处罚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却以地方审计机关名义作出,即法律责任由地方审计机关承担。◆由于《审计法》未规定委托审计,有的审计机关依据地方法规委托,有的变通委托形式,有的把整个项目“全权”委托给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委托审计在实践中的做法很不规范,需要《审计法》作出明确规定。◆审计权限的虚置、抽象且不彻底,审计执法手段不力,大大降低了审计效力,而且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审计法》对审计权限的设定,应当明确、...
【关键词】审计机关 《审计法》 委托审计 审计意见书 社会审计 审计处理 内部审计 审计决定 行业审计 被审计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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