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位论”反思
2004-04-17分类号:F270
【部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7
【摘要】“企业本位论”对我国体制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企业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而是许多权利主体通过契约关系组成的复杂结构。必须进一步明晰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的个体权利,理清企业内部权利关系,才能建立起高效运行的企业治理机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企业本位论”应转化为“个体本位论”,从着重处理国家与企业关系转为重点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把产权界定、人权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性基础设施”。
【关键词】企业本位 个体本位 改革 制度性基础设施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人力资本投资与劳动力市场管理研究”(批准号70233003)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工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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