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特征
2004-05-17分类号:D971.2
【部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
【摘要】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法系的非单一性,表现为由高等教育成文法与判例法构成的法文化共同形成对高等教育立法体系及相应法治活动的空间。第二,立法机制的分权性,体现为高等教育立法活动是以分立与制衡法理学为理论基础。第三,立法内容的实用性,这反映出实用主义法哲学对高等教育法治活动效力的深层影响。高等教育的法治化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勃兴与创新,同时,也为我国高等教育提出借鉴性思考。即在法制化进程中注意逐步建立高等教育判例法制度,注重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立法的适度分权,增强高等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变化性。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治化 法律体系 立法机制 实用性法律
【基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课题“美国联邦与州教育立法的权限及运作”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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