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晓庆公司偷税案看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2004-10-25分类号:D924.3
【部门】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淮安223002 江苏淮安223001
【摘要】刘晓庆公司偷税案的司法审判终结,暴露了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法条的局限性:法人犯偷税罪,其犯罪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难以被追究责任。本文对法人偷税罪进行了探讨,细化了偷税罪犯罪的分类,提出“状态犯偷税罪”一说,还将法人偷税罪主体扩大到实施偷税企业的财产所有者。
【关键词】法人 偷税罪 状态犯 立法 完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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