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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与投资主体多元化

1993-02-05分类号:

【作者】景宗贺  
【部门】建行总行投资研究所  
【摘要】作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的政府投资都不应该也不可能退出投资领域。今后,政府投资仍是多元化投资主体中的重要主体,同时我们应对政府投资范围界定、立法。要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大力下放财权,重新划分收支,明确中央财政与地方、部门、企业之间的收支范围;缩小政府投资范围,扩大企业、地方投资能力。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谁的钱,谁决策,谁承担风险,谁受益。
【关键词】中央财政  财务资金管理  现行财政体制  建设银行  建设单位  财务部门  财务管理  调剂余缺  范围界定  国家专业银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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