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无效”为逃债亮绿灯
2004-02-25分类号:D922.3;D923
【部门】
【摘要】从4月18日起,凡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该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明日起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依据该司法解释,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
【关键词】划拨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 企业破产 司法解释 划拨方式 抵押登记 破产财产 处分权 土地管理法 效力问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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