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外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比较分析及修改建议
2004-07-05分类号:D922.297
【部门】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 北京 100084 北京 100084
【摘要】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这与其立法宗旨相悖,不仅与其作为建筑业母法的地位不符,也与其他建设法规不协调。因此《建筑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使司法机关产生困惑,更导致了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反观美、英、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法,调整范围虽不相同,但均与其行政管理体制相符合,显得更为严谨。本文对此差异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建议将调整范围扩大为整个土木工程,使之与行政管理体制更吻合,并对于法条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调整范围 立法宗旨 行政体制 修改建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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