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4-04-30分类号:D920.4
【部门】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 凤阳 233100
【摘要】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图书馆收取的“罚款”是违约金。《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图书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为图书馆收取“罚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民事法律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情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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